1、目的
为完善原材料索证索票工作,保证原材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实现可追溯。
为加强对所采购原材料的进货查验及验收,确保原材料能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2、内容
2.1索证索票
2.1.1 索证索票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向供货商索取的有关证照和票据,作为证明食品来源渠道合法、安全可靠的凭证。?
2.1.2索证
2.1.2.1食用农产品应提供《营业执照》、《相应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检测报告》;
2.1.2.2肉类应提供《营业执照》、《定点屠宰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检疫合格证明》;
进口肉类需提供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开具的《检验检疫报告单》;
2.1.2.3其他原辅料应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三方年检报告》、《批次出厂检验报告》;
2.1.2.4包材类应提供《营业执照》、《全国工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印刷许可》、《第三方年检报告》、《批次出厂检验报告》;
2.1.2.5销售商除上述外,还需提供自身《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货票据》;
2.1.3索票
每批次原材料的进货单据或发票,相关票据应有供货商的盖章或签名,注明原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
2.1.4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等资料应在有效期内;
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货单据或发票应与实际原材料批次对应;
相关证件应有生产商或供应商的盖章;
证件不齐全的直接拒收并退回供应商;
或暂时入库但不办理入库手续,待证件齐全,再办理入库手续。
2.1.5 所索取的凭证,应按照供货商名称或者原材料种类规范整理、建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2进货查验及验收
2.2.1 采购的原辅材料应当进行查验,经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
2.2.2 《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2.2.3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及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检验。
2.2.4 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内容包括:
2.2.4.1 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是否符合《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应印刷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如食品类别、固形物、过敏源提示、食用方法)。
2.2.4.2 食品添加剂标签是否标注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2.4.3 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2.2.4.4 是否符合食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末检验、检疫,是否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
2.2.4.5 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是否有标注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已经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2.2.4.6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
2.2.5 对有食品安全问题的来料,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对非食品安全问题且证件齐全的来料,按《不合格品与不合格事项管理制度》执行。
2.2.6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