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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114号令)培训直播问题答疑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即将于2026年3月20日实施。

 

新规不再是泛泛的要求,而是精准锁定连锁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的管理特点,把食品安全责任压实到每个环节、每个人。

 

2026年1月6日,食品信息网在第三十六期 “质量行” 线上公益直播课中,针对《规定》开展专题解析,并结合企业实际运营需求给出针对性应对调整建议。

 

本次培训内容引发广泛关注,收获了网友的热烈反馈与积极互动。现将课程收集到的核心问题整理并解答如下:

 

1、门店的定义?

 

依据SB/T 10465-2008《连锁经营术语》中,将“店铺(outlet)” 定义为连锁企业经营管理基础,按总部指示与规范承担日常销售,又称门店。

 

依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门店包含直营店、加盟店、合营店等。

 

2、一食品零售企业,销售渠道主要是在各大商超中以连营的方式,销售连锁主体是谁?

 

从《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食品销售连锁经营”定义(使用同一品牌,以食品销售为主营收入,实施统一规范化管理,由企业总部、十家以上门店等共同参与的规模化食品销售活动)来看,若超市是连锁经营,食品零售企业以连营的方式进行食品销售,构成超市销售活动的一部分,那么连锁销售主体是超市。

 

3、商标授权方都有哪些管理责任?

 

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生产食品,属于食品委托加工行为。

 

商标授权方是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具体管理责任详见《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以上是食品信息网对问题的解答,若有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指正。


沙河市三星饮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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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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