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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发布《进口食品等申报及检查相关规定》部分修改征求意见稿(2025.7.2)

发布时间 / 2025-07-08 阅读 / 174


7月2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第2025-289号公告,拟修改《进口食品等申报及检查相关规定》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放宽同一企业同类进口食品分类标准

此前即使是同一鱼种产品形态、处理形态不同的话,不可以认定为同一产品名。相同鱼种在精密检查项目与基准·规格相同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同一产品,从而放宽认定标准。

2.扩大畜产品卫生证书认定范围

在畜产品、水产品进口申报时,原本需要提交出口国政府发行的卫生证明原件,现在扩大认定范围,可以提交与原件同时发行的副本,以及由畜·水产品检疫机关确认的原件复印件。

3.明确进口食品感官检查标准

1)如果出口国的水产品未作为食品进行有效管理,但已经获得了进口国的卫生评价认可,那么该产品可以被允许进口。

2)根据畜产品管理兽医的实物检查结果的措施方法进行整顿,使其符合现行标准。

4.将残留农药的精密检测项目与随机抽样检测项目一体化

5.明确有条件的进口检验事后管理对象和根据有条件的进口检验对象发放进口申报确认证的条件。

6.水产品新品种登记。进口新品种的登记申请是通过海关总署的通关管理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新品种的登记需要经过进口食品检验机构的现场检查,确认品种名称等信息完善相关法规。

7.完善不合规畜产品出口企业整改程序。

当出口国政府收到因不合规而要求整改的请求时,该条款中对出口国政府应采取的措施内容存在重复,需要进行完善。

8.改进不符合规定的网络代购食品采取的后续处理方法。

9.申请变更畜产品制造用原料用途时,需提交精密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的检查试验、检查报告书。

10.在有害物质的管理中,删除《食品添加剂标准及规格》中未公布的化学合成品。

11.在没有出现过不合格记录的食品中,为了确保其安全性,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会调整其认定的食品范围。

12.明确追加感官检查的检体采集情况,并记录、管理抽样量等。

13.完善不合格进口畜产品的具体处理措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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