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清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及其2025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核心法规制定。
第一章:绝对禁止类(一票否决项)
此类词语一旦出现在普通食品标签上,即构成严重违规,是市场监管的重点打击对象。
第一节:医疗健康功能相关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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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禁用词/词组 |
典型违规案例 |
法规依据 |
审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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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治疗、治愈、疗效、药效、康复、痊愈、根治 |
“本品对XX有显著疗效” |
《广告法》第17条;《食品安全法》第73条 |
任何与“治病”相关的词语,都严禁用于普通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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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预防、防治、防癌、抗癌、抗肿瘤、抑制肿瘤 |
“常喝XX,预防高血压” |
《广告法》第17条;《食品安全法》第73条 |
“预防”是保健食品或药品的功能,普通食品不得声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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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降、减、控、辅助降 |
降糖、降压、降脂、减肥、瘦身、减脂、降尿酸 |
《广告法》第17条;《食品安全法》第73条 |
明示或暗示对人体生理指标(如三高)有调节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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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增强、提高、促进 |
增强免疫力、提高抵抗力、促进生长发育、增强记忆力 |
《广告法》第17条;《食品安全法》第73条 |
这些是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不得“盗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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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改善、调节 |
改善睡眠、调节内分泌、调节肠道菌群、缓解视疲劳 |
《广告法》第17条;《食品安全法》第73条 |
暗示对人体特定机能有调节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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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补、益、健、护、养 |
补肾、壮阳、补血、益气、健脑、护肝、养胃、润肺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 |
涉及传统中医理论的滋补、调理概念,易与药品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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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美容、养颜相关 |
美白、祛斑、祛痘、除皱、抗衰老、排毒养颜、延年益寿 |
《广告法》第17条;《食品安全法》第73条 |
涉及对皮肤状态、生理进程的改变,属于化妆品或保健品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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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医疗术语及疾病名 |
药方、医用、处方、靶向、修复细胞;高血压、糖尿病、便秘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7条 |
使用专业医疗词汇或直接提及疾病名称,误导消费者。 |
第二节:绝对化用语及权威性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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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禁用词/词组 |
典型违规案例 |
法规依据 |
审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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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最”字系列 |
最佳、最好、最优、最强、最高端、最受欢迎 |
《广告法》第九条(三) |
无法被客观验证,构成绝对化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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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级/极/一”系列 |
国家级、世界级、顶级、极品、第一品牌、唯一、独家 |
《广告法》第九条(三) |
同上,除非有合法、权威、可追溯的第三方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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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权威化表述 |
冠军、金牌、王牌、领导品牌、缔造者、史无前例 |
《广告法》第九条(三) |
夸大产品地位,无法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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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国家机关名义 |
国家机关推荐、人民大会堂宴会用酒、CCTV上榜品牌 |
《广告法》第九条(二) |
禁止利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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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专供/特供 |
国家领导人特供、军队特供、内部特供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 |
营造特权、稀缺假象,欺骗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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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专家/机构背书 |
专家推荐、医生认可、XX营养学会推荐、院士配方 |
《广告法》第16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 |
禁止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医务人员、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
第二章:条件限制类(必须满足前置条件,否则禁用)
此类词语并非完全禁用,但其使用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量化条件或认证要求。
第一节:营养声称(以GB 28050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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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声称词语 |
使用“金标准”(不满足则禁用) |
法规依据 |
审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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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无糖/不含糖/零糖 |
糖含量 ≤ 0.5g / 100g(mL) |
GB 28050-2011 表C.1 |
必须以检测报告为准,差0.1g都算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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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低糖 |
糖含量 ≤ 5g / 100g(mL) |
GB 28050-2011 表C.1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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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无脂肪/脱脂/零脂 |
脂肪含量 ≤ 0.5g / 100g(mL) |
GB 28050-2011 表C.1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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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低脂 |
脂肪含量 ≤ 3g/100g (固体) 或 ≤ 1.5g/100mL (液体) |
GB 28050-2011 表C.1 |
注意区分固体和液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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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高蛋白/富含蛋白质 |
蛋白质含量 ≥ 20% NRV (即≥12g/100g或≥6g/100mL) |
GB 28050-2011 表C.1 |
必须进行NRV百分比换算,并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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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高钙/富含钙 |
钙含量 ≥ 30% NRV (即≥240mg/100g或≥120mg/100mL) |
GB 28050-2011 表C.1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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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减/少(如减脂30%) |
与参考食品相比,该营养素含量减少25%以上,且必须明确指出参考食品。 |
GB 28050-2011 第6.2条 |
必须有明确的比较对象和数据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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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
只能使用GB 28050附录D中的标准用语,不得自行编撰、修改、夸大。 |
GB 28050-2011 附录D |
错误示例:“钙,让骨骼更强壮”。<br>正确示例:“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部分”。 |
第二节:特定概念及认证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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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声称词语 |
使用“金标准”(不满足则禁用) |
法规依据 |
审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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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零添加/不添加/无添加 |
2027年3月16日起全面禁止。目前过渡期内,如使用,需真实且不得误导。 |
GB 7718-2025 第4.1.5.2条 |
新国标将其列为禁用项,企业应尽早更新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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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有机/绿色/无公害 |
必须获得国家法定认证,并在标签上标注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和认证编号。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 |
认证标志和信息必须完整、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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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非转基因 |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对国家未批准商业化种植的作物(如花生)标注“非转基因”属于误导。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 |
检查原料来源,避免对不存在转基因版本的作物进行“非必要”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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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纯天然/纯XX |
“纯天然”禁用,因其定义模糊。**“纯XX”**需符合相应国标定义,如“纯牛奶”需100%生牛乳,“纯果汁”需100%果汁。 |
《广告法》第四条;GB 7101等 |
审查产品配料表,核实其“纯度”是否名副其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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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手工/传统/古法 |
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产品的核心制作工艺确为手工、传统或古法,不能是工业化流水线生产。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
避免将局部手工操作夸大为“纯手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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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清真 |
必须通过当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认证,并按规定标注“清真”标志。 |
地方性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
不得随意标注“清真”,必须有合法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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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原产地/产自XX |
标注的产地必须与产品原料的主要来源地或最终形成地一致,不得虚构或夸大。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 |
如“进口奶源”,需有报关单等证明。 |
第三章:高风险及易误导类(强烈建议规避)
此类词语虽然不一定在法规黑名单中,但在执法实践中极易被判定为虚假、夸大或误导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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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高风险词/词组 |
风险点分析 |
法规依据 |
规避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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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优质、高品质、高端、精品、严选 |
主观性强,难以量化和证实,容易构成夸大宣传。 |
《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
用事实代替形容。例如,不说“优质大米”,而说“产自XX核心产区,执行GB/T XXXX一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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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祖传秘方、宫廷秘方、独家配方 |
涉嫌封建迷信,且“秘方”的真实性无法考证,极易构成虚假宣传。 |
《广告法》第九条(八);《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描述产品独特的风味或工艺,但避免使用“秘方”等玄乎的词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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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儿童/学生/老人专用 |
若产品标准与普通产品无异,仅在包装上标注“儿童XX”,涉嫌误导。需有专门的儿童食品标准支撑。 |
《广告法》第四条;GB 7718 第3.4条 |
除非产品执行专门的婴幼儿辅食标准或儿童食品标准,否则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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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不含/无(滥用) |
- 对非法添加物(如三聚氰胺)声称“不含”。<br>- 对品类天然不含的成分(如植物油不含胆固醇)进行强调。 |
GB 7718 问答(修订版) |
避免进行“负面清单”式的营销,以免误导消费者认为同类产品存在安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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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活性、因子、能量 |
这些词语科学定义不明确,容易与保健功能或药品概念挂钩,引发消费者不切实际的联想。 |
GB 7718 第3.4条 |
使用规范的营养学术语,如“富含维生素C”、“提供能量XXX千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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