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食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料(包括剩余原料、半成品、中间品、包材等)的管理,减少浪费、降低成本、防止交叉污染与质量风险,确保食品安全与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食品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各类余料的识别、收集、储存、标识、处理、再利用及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定义
余料:指在正常生产作业后,剩余的、未被消耗或成型为最终合格产品的物料,主要包括:
剩余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符合标准的剩余半成品、中间产品。
剩余内包装材料、标签等。
因设备调试、工艺试验产生的少量合格品。
其他可明确追溯且质量状态清晰的剩余物料。
不合格品、废弃物、废料不适用于本制度,应依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及《废弃物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安全第一原则:任何余料的处理必须以确保食品安全为前提。
先进先出原则:余料在符合条件下应优先使用,避免长期积压。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余料的性质、质量状态和潜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
可追溯原则:余料的来源、状态、流向必须清晰可查。
经济环保原则:在保障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减少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生产车间
负责本车间内余料的产生控制,严格按工艺要求领用和投料。
负责对产生的余料进行初步分类、收集、清洁,并粘贴标识。
负责将余料按规定转移至指定储存区域。
负责在后续生产中,在质量管理部或技术部指导下,合规、优先使用可再利用的余料。
第六条 质量管理部
负责制定余料的质量判定标准。
负责或监督对余料的质量状态进行检验、评估和判定(如:感官、微生物、理化指标等)。
负责批准余料的再利用方案,并监督再利用过程的质量控制。
负责对超过保质期、变质或不合格的余料作出报废决定。
负责相关记录的审核。
第七条 仓储部
负责设立独立的余料专用储存区域,并确保区域环境符合物料储存要求(如温湿度、防虫防鼠、清洁卫生等)。
负责接收、核对、登记来自车间的已标识余料,并分区分类存放。
负责余料储存区域的日常管理和防护。
依据经批准的领料单,发放可再利用的余料。
第八条 技术部/研发部
参与制定关键或特殊余料的再利用技术方案和工艺参数。
评估余料再利用对最终产品特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九条 生产计划部
在制定生产计划时,优先考虑可用的余料,合理安排其使用。
第三章 余料管理程序
第十条 产生与收集
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尽量减少余料的产生。
每班次或每批次生产结束后,应对工作区域、设备内的剩余物料进行清理。
清理出的余料应立即根据其种类(如面粉、糖浆、馅料、包装膜)和初步感官状态进行分类收集于清洁、专用的容器中。
第十一条 标识
所有收集的余料必须在容器外贴上《余料标识卡》,标识卡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余料名称/代码
生产批号/日期
原物料批号/进货日期(如适用)
数量/重量
产生车间/班组
产生日期时间
质量初步状态描述
操作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储存与隔离
余料必须及时(通常不超过当班次)移交至仓储部指定的“余料暂存区”。
余料暂存区应与正常原料库、成品库物理隔离,并有明显标识。
不同种类、不同质量状态、不同生产日期的余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储存条件应符合该物料原储存要求(如冷藏、冷冻、阴凉干燥)。
第十三条 质量评估与判定
质量管理部巡检人员或专职QC在接到余料入库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如24小时内)进行质量评估。
评估方式可包括:检查标识、感官检验、查验原始生产记录、必要时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送检。
根据评估结果,在《余料标识卡》或《余料管理台账》上明确判定结论,并签名确认。结论通常分为:
可再利用:质量完全符合标准,可按程序使用。
限制性使用:部分指标有偏差,但经特定工艺处理后可用于特定低风险产品或非食品用途(需明确规定)。
报废:已变质、超过保质期、受到污染、无法保证安全或质量不符合任何标准。
第十四条 再利用管理
使用批准:任何余料的再利用,必须经质量管理部负责人书面(或电子系统)批准。
使用原则:
优先用于同品种或相似品种产品的生产。
必须明确添加比例、添加工序、工艺要求,且不得影响最终产品的安全、感官、营养和保质期。
使用时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关键控制点(CCP)涉及的余料再利用,须重新评估危害并确保控制措施有效。
领用与记录:生产车间凭经批准的《余料领用申请单》到仓储部领取。领用、添加过程必须详细记录于《生产批记录》中,确保完全可追溯。
再加工:若需经过再处理(如重新过滤、杀菌、粉碎),必须有明确的再加工工艺规程,并记录再加工过程及参数。
第十五条 报废处理
判定为报废的余料,须立即从余料暂存区移出,转入“报废品区”。
报废处理应按照《废弃物管理制度》执行,确保不污染环境,不流入非食品链或饲料链(除非经特别评估批准)。涉及敏感物料(如过期食品)的销毁应有监督和记录。
报废处理需填写《物料报废单》,经质量管理部、生产部、仓储部及财务部门确认。
第四章 记录与追溯
第十六条
所有余料管理活动必须留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余料标识卡》、《余料管理台账》、《余料质量评估记录》、《余料领用申请单》、《生产批记录》(体现余料使用情况)、《物料报废单》等。
第十七条
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涉及余料管理的生产、仓储、质量等相关人员进行本制度的培训,确保其理解并执行。
第十九条
将余料产生率、合理利用率等指标纳入相关部门的考核范围,鼓励减少浪费和合理利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通用模板,企业需根据自身产品特性、生产工艺、设备及管理体系进行细化和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