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食品研发、标签设计的朋友,是不是总被「复合配料怎么标」难住?GB7718-2025实施后,复合配料的标注规则更明确,但也有不少细节需要拿捏——怕标少了违规,又怕标多了冗余?
今天,我们将深入解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中关于复合配料标注的核心规则,并附上大量来自官方问答与实操案例的原始资料,助你彻底读懂标签背后的秘密。
一、核心原则:什么是复合配料?必须如何标注?
根据GB 7718-2025条款 4.3.3,复合配料的定义与基本标注要求如下:
原文条款 4.3.3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或原料制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4.3.2的要求标示。
而 4.3.2 规定: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简单理解:复合配料本身是一个“混合物”,在标签上需要先写它的名称,再在括号里按含量从多到少的顺序列出它的“内部配方”。
二、关键豁免: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展开”?
这是实践中最容易产生疑惑的地方。GB 7718-2025及官方问答明确了豁免展开的几种情形:
情形一:有标准且添加量<25%
原文条款 4.3.3
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可不标示其原始配料。
官方问答(十八)进一步明确
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展开标示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等同于执行标准,只要是相关复合配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现行有效,即可按照“已有”的条件执行。
情形二:复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带入原则”
原文条款 4.3.4.1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中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的,可不标示。
官方问答(十八)补充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中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的,则不需要标示;
但如果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起功能作用,则应当标示。
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案例直通车:
食品加工用到食用猪油,里面的添加剂需要体现吗?
答:食用猪油中若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则属于复合配料。鉴于食用猪油(GB/T 8937-2023 食用动物油脂 猪油)已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其添加量低于食品总量的25%时,可免于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然而,若食用猪油中所含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仍发挥工艺作用,则应标示该添加剂。例如食用猪油中的食品添加剂茶多酚在终产品中发挥抗氧化剂作用,则应标注为“食用猪油(含茶多酚)”。
若食用猪油的添加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依据GB7718-2025的相关规定,必须展开标示食用猪油所包含的全部配料,标注形式为“食用猪油(XX、XX、XX)”。
三、必须展开的“铁律”
以下情况,复合配料必须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无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添加量≥食品总量的25%。
复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无论添加量是否<25%)。
官方问答(十八)强调
加入量大于等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不论其是否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均应当标示。
案例直通车:
问题:如果产品配料使用酿造食醋,且添加量超过25%,该怎么标?
答:配料表中的酿造食醋有两种标识方式,采用其中任何一种都是符合要求的:
第一种,酿造食醋属于复合配料且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据GB7718的规定添加量超过25%,应在配料表中标示酿造食醋,随后将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第二种,依据GB7718-2025的归类标识方式,酿造食醋可标为“食醋”,如果含有功能作用的添加剂则需要加括号标识出来。
四、特殊情形处理:复合中的复合,与复配食品添加剂
1、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
原文条款 4.3.3
复合配料中加入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官方问答(十九)
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但如含有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时,应在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后加括号,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举例:“酱油(含焦糖色)”。
2、复配食品添加剂(特别注意!)
这与复合配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适用规则截然不同。
原文条款 4.3.4.1
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展开标示其在终产品中发挥作用的全部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已经失去活性的酶制剂可不标示。
案例直通车
问:复配增稠乳化剂添加量不超过25%,还需要展开么?
答:复配增稠乳化剂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属于复合配料。无论添加多少,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展开标示其在终产品中发挥作用的全部食品添加剂。
五、高频问题实操答疑
问题1: 配料里面有膨化豆制品:大豆拉丝蛋白(低温食用豆粕、大豆分离蛋白、谷阮粉、小麦粉)需要全部展开吗?
膨化豆制品有行业标准《膨化豆制品》(SB/T10453-2007),如果大豆拉丝蛋白添加量小于25%,可以不展开标注,标注为大豆拉丝蛋白(膨化豆制品);如果添加量大于等于25%,需要展开。
问题2: 根据新版GB7718,食品中添加量不超10%的果脯蜜饯应该怎么标注?
GB7718-2025中删除了果脯蜜饯水果的归类标示方式,果脯蜜饯有国家标准,添加量小于25%的复合配料不需要展开配料,应标注可以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果脯蜜饯中所含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发挥工艺作用,则应标示该添加剂。
问题3: 阿胶属于复合配料吗?
依据GB7718-2025规定,复合配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或原料制成的(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
参考QB/T5728-2022《阿胶糕》标准中阿胶的定义“以驴的干燥皮或鲜皮,经浸泡去毛,切块洗净,水煎,浓缩,添加或不添加适量的黄酒、冰糖及豆油而制成的固体胶。”认为阿胶属于复合配料。
需要根据实际使用的配料或标签配料表的标识进行判断: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配料时,则属于复合配料。
问题4: 发酵类产品(非单一成分),类似酿造醋和酱油,属于复合配料还是单一配料?
依据GB7718-2025规定,复合配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或原料制成的(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
因此酿造酱油和醋属于复合配料。
总结与要点速查表
理解并应用这些规则,不仅能帮助你作为消费者更清晰地了解食品构成,也能为食品行业从业者提供准确的标签标示指引。
下次阅读配料表时,不妨用这份指南,破解那些“复合”之名下的真实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