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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常见违规情况汇总

商品条码违规情况汇总商品条码的规范使用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关键一环。

 

2025年,食品信息网收录因商品条码使用违规的案例超过100例,其中大部分的违规情形集中在委托加工未使用委托方条码、一码多用、冒用他人条码和销售者未履行查验义务等方面。

 

食品信息网对上述商品条码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并结合相关法规予以解读,供行业参考。

 

一、常见违规情况之未使用委托方商品条码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实践中,部分委托方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直接使用受托方条码,构成违规。

 

案例:北京某酒业公司委托保定某公司生产白酒,产品上使用的17个条码均属受托方所有。该行为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五条,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二、常见违规情况之违反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

 

《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明确了唯一性原则要求:“不同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注: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产品特性。企业可根据所在行业的产品特征以及自身的产品管理需求为产品分配唯一的商品代码”。根据该原则,商品基本特征(如名称、商标、规格、包装等)不同,即视为不同商品,应分别编码。

 

案例:某食品厂生产的十八粮煎饼、花生煎饼、红枣煎饼、五粮煎饼四个品种煎饼,均使用了“五粮煎饼”一种商品条码,违背了商品条码的唯一性原则,构成了未按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当地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该食品厂改正并处罚款300元。

 

三、常见违规情况之冒用他人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市场流通中也不乏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情况。

 

案例:江西某农业开发公司生产的大米使用其他厂商条码,即便其声称条码属于名下其他公司,仍构成冒用行为。该行为违反《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四、常见违规情况之销售者未查验进货商品条码证书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即不能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否则同样会受到处罚。

 

案例: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果冻、白酒、土豆粉等产品,皆为委托加工形式下生产的产品,上述产品均采用的是受委托方的条码。销售的男袜等产品,存在冒用他人条码的情形。认定违法行为类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处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对于销售者来说,需要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避免此类风险。

 

小结

 

商品条码是商品流通的重要身份标识,正确使用条码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规范经营的基础。

 

企业在使用商品条码时,除遵循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外,还需密切关注并遵守地方性条码管理法规与政策,这些规定可能对条码的注册、标注、信息维护以及流通环节中的具体使用提出更细致的要求。

 

建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定期开展条码合规自查,及时纠正问题,避免法律风险。


新会区司前镇肥香肉制品加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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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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