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2月12日第113号令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目的是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委托生产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主体责任。
以下是该办法的核心要点总结: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食品委托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2、包括通过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但实质构成委托生产的食品生产行为。
二、主体资质要求
1、委托方
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具备监督受托方生产的能力;
不得将法律法规要求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拆分委托。
2、受托方
必须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副本所载食品类别和品种必须涵盖受托产品;
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三、责任划分
1、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总责,需监督受托方合规生产;
2、受托方对其生产行为负责,应接受委托方监督;
3、双方均不得通过合同等方式规避法定食品安全责任;
4、委托方不得强迫或诱导受托方违法生产,否则受托方有权拒绝。
四、合同与报告义务
1、必须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内容包括:
双方资质、产品信息、执行标准;
原辅料提供方式;
监督方式与频次;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划分等。
2、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须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委托生产信息;
合同变更、终止或证照失效时,也需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报告。
五、原料与检验管理
双方对各自提供的原料、添加剂、包材负责,且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受托方自行采购的,委托方应监督其进货查验;
受托方须依法进行出厂检验并留样;
委托方可抽样复检,确保产品合规。
六、标签标识要求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标明“委托方/受托方”字样。
七、监督与自查
委托方可通过驻厂、巡查、信息化等手段监督受托方;
应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停产,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双方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等管理人员。
八、问题产品处置
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或存在健康风险时,双方应立即停止生产;
委托方负责召回已上市产品,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
受托方须配合召回。
九、监管与处罚
1、市场监管部门将委托生产纳入日常检查重点,包括资质、合同、标签、检验记录等;
2、违法行为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章处罚,部分情形从重处罚(如委托方强令违法、未履行监督义务等);
3、主要罚则包括:
未报告委托生产:警告,拒不改正处2000–10000元;
提供虚假信息:5000–30000元;
资质不符、未查验对方资质、违规拆分委托等:最高罚款10万元;
标签不合规:按《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处罚;
食品不符合标准:依《食品安全法》从严处理。
十、其他规定
特殊食品(如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仅用于出口的食品或境外委托境内生产的,适用进出口相关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