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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83号

发布时间 / 2025-02-13 阅读 / 298

为便利渔民使用渔船证书,提高办事效率,农业农村部决定启用国内渔船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证书包括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电子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出示有效电子证书的,不再要求出示纸质证书。

二、电子证书主要用途为:

(一)接受渔业执法检查时出示;

(二)办理渔业渔政相关业务时出示;

(三)查询渔船信息及业务办理进度;

(四)县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用途。

三、自2025年3月1日起,持有合法有效的渔船证书的企业、个人及其委托人可按规定程序申领和使用电子证书。2025年3月1日起,电子证书申领功能模块上线试运行;2025年9月1日起正式运行。申领和使用指南可从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及当地相关服务平台下载。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5年2月9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83号.ofd

渔船电子证书申领和使用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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