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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评审议定事项(2025年第1期)

发布时间 / 2025-06-03 阅读 / 168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第十届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有关议定事项予以公布。

一、加强境外肥料产品登记资料审核

评审委员会审查发现,有的境外企业不是肥料生产企业,不符合肥料登记申请资格条件;有的境外企业提交的境外生产、销售证明文件不是相应国家(地区)肥料管理机构出具的官方文件。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要进一步加强境外肥料产品的登记资料审核,重点把握以下2个方面。一是重点审核境外企业资格。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肥料登记的主体是肥料生产者。境外企业首先应是在有关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肥料生产企业,并且其申请登记的产品在该国家(地区)有实质性的生产和销售。二是重点审核境外企业资料。严格对照《肥料登记服务指南》和八届三次会议纪要要求,审核提供境外生产、销售证明的境外肥料管理机构是否是有关国家(地区)的官方机构;审核境外企业法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审核提供的公正材料是否规范;审核代理协议是否能够全权代理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境外产品申请续展登记时应提交获证周期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具的年度进口报关单等证明材料。

二、加强田间试验报告相关资料审核

开展肥料田间试验是评价肥料产品是否具有增产、提质、增效等作用的重要手段。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田间试验报告及影像资料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肥料登记初审,重点核查试验单位是否为法人单位、试验主持人是否具备资质能力;同时,组织所属土肥机构对田间试验报告及影像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试验设计、试验数据、增产效果等提出意见,作为省级初审意见的重要参考。出具虚假田间试验报告的试验单位和试验主持人,自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承担肥料登记田间试验,期间出具的田间试验报告不予采信。评审委员会将适时适情对提交虚假资料的生产企业、出具虚假田间试验报告的试验单位和试验主持人,不定期予以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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