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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色食品标准技术协作组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 / 2025-10-11 阅读 / 300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的规定,为充分发挥地方特色食品标准技术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目标

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指导下,协助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开展地方标准备案工作,为地方标准制修订提供技术支持,提供地方标准交流和咨询平台,推动省份间地方标准协调与互认。

二、组织机构

(一)协作组设立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协作组的相关工作,组织召开协作组会议。

(二)协作组成员单位设立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联络员负责本成员单位与协作组的联络与沟通。

(三)协作组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指导。

(四)连续两次不参加协作组会议的,自动退出协作组成员单位。

三、工作内容

(一)协助开展地方标准备案前的审核工作,出具地方标准备案建议。

(二)组织相关省份商议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标准草案技术内容等,为各省地方标准制修订提供技术支持,推动省份间地方标准协调与互认,探索区域标准的制定。

(三)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工作制度

(一)协作组采取组长单位轮值制,组长单位及候任组长单位由协作组全体成员会议确定,并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原则上每届任期两年。

(二)组长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协作组全体成员会议,按季度召开地方标准备案审核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成员单位参加。

(三)协作组应每年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会议召开后应及时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提交会议纪要。

五、备案审核要点

见附件1。

六、经费保障

协作组工作经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拨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组长单位提供支持。

七、附则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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