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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采纳或认可、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指南 (试行)

发布时间 / 2025-10-11 阅读 / 343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的文件要求,为各省提供等同采纳或认可、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依据,实现各省特色食品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制订本工作指南。

一、等同采纳或认可地方标准

(一)等同采纳或认可地方标准,是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外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赋予与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同等效力的行为。

(二)等同采纳或认可地方标准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客观实际等需要。

2、拟等同采纳或认可的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已发布,且已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下简称“食品评估中心”)网站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查询服务平台公布。

(三)等同采纳或认可地方标准应遵照以下程序:

1、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如实地调研、食用历史和食用习惯调查、本省地方特色食品与外省地方标准中指标的一致性对比,以及实质等同等相关研究等,地方特色食品原料类还需提供权威机构提供的鉴定报告。

2、上述研究材料经省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等同采纳或认可的公告。

3、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将报送函和发布公告报送食品评估中心,并在备案信息系统上传电子版。

(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修订、废止等情况,结合本省的跟踪评价结果,动态组织专家开展科学论证,适时提出是否“继续等同采纳或认可”意见。对“不继续等同采纳或认可”的情况,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发布公告,并报送食品评估中心。

(五)对等同采纳或认可的地方标准的解释,以发布该标准的省份为准。

二、联合制定区域性地方标准

(一)联合制定区域性地方标准,是指两个及以上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针对本辖区内具有相似饮食习惯、地域特色、风险管理需求的地方特色食品,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过程。

(二)联合制定区域性地方标准建议遵照以下程序:

1、联合立项:对需要联合制定的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两个及以上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发布立项建议。

2、联合研制: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工作。

3、联合评审: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联合评审。

4、联合发布:通过联合评审的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联合制定区域性地方标准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发布(标准编号格式可参考附件)。

(三)标准发布后,由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牵头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该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

(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结合跟踪评价结果动态组织专家开展科学论证,适时开展标准修订或废止工作,并将修订或废止情况报送食品评估中心。

(五)如部分或全部联合制定区域性地方标准的省份不再使用该标准,联合制定该标准的省份应集体研究,确定废止或修订或由其他继续使用的省份重新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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