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徽正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叶黄素酯片压片糖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正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叶黄素酯片压片糖果(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002537953ZX),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8日,经检验【胭脂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叶黄素酯片压片糖果【胭脂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二、太和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合天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钙铁锌液体饮(蓝莓味)(营养补充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和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合天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钙铁锌液体饮(蓝莓味)(营养补充品)(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001945663ZX),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3日,经检验【钙、铁、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安徽合天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钙铁锌液体饮(蓝莓味)(营养补充品)【钙、铁、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等相关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2.委托生产环节。太和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钙铁锌液体饮(蓝莓味)(营养补充品)【钙、铁、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等相关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三、安徽谯兴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轻燃肽复合饮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谯兴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轻燃肽复合饮品(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001531693ZX),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2日,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轻燃肽复合饮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等相关规定,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阜阳市呦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桔子味汽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阜阳市呦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桔子味汽水(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105670695ZX),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6日,经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桔子味汽水【标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巢湖市范记东关老鹅汤饭店经营的油炸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巢湖市范记东关老鹅汤饭店经营的油炸花生米(抽样单编号为GBJ25000000341635753ZX),加工日期为2025年8月26日,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油炸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合肥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2026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