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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全面升级,筑牢“压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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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辽宁省财政厅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近日联合印发《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对省级储备粮的规划、储存、轮换、动用等环节进行了系统规范。

该办法构建了一套权责清晰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明确政府统筹与市场机制结合的管理原则。

01 政策背景与核心定位

辽宁作为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此次出台的新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该办法涵盖省级储备粮的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为政府有效调节省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管理办法的核心定位是建立高效的储备体系,实现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的结合。省级储备粮的粮权明确属于省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02 管理体系与职责划分

新办法建立了清晰的三级管理体系,构建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监管格局。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管机构,全面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省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省农业发展银行则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运营管理企业在上述部门监督指导下,组织落实储备粮的具体收购、储存、轮换任务,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03 承储企业与储存规范

承储企业的资格门槛进一步提高,要求必须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并按规定取得承储资格。

运营管理企业要通过公开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承储企业,并与其签订明确的承储合同,规范双方权利义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的管理制度,保证省级储备粮的账实相符。同时,信息化监管成为硬性要求,承储企业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监管系统实时对接。

严格的库存标准规定: 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每月末实际库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承储规模数量的70%。

04 质量管控与轮换机制

新办法对储备粮的质量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采购的储备粮必须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其中稻谷等级需达到二等以上,小麦、玉米为三等以上,大豆油为三级以上。

承储企业需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从入库、储存到出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检验标准,确保粮食安全。

轮换机制更加科学合理,稻谷和大豆油每2年轮换一次,玉米和小麦每3年轮换一次。

轮换主要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确保公平透明,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实现全程可追溯。

05 动用机制与财政补贴

省级储备粮的动用有明确的触发条件,包括省内多个地区出现粮食明显供不应求、价格显著上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动用程序严谨规范,必须由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财政补贴体系更加完善,包括保管费用、贷款利息、检验费用、保险费用等多方面。保管费用补贴标准参照中央储备粮执行,粮食每年每吨100元,大豆油每年每吨240元。

贷款利息补贴根据实际贷款额及占用时间据实计算,由运营管理企业统一办理储备粮保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保公司,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06 信息化监管与创新发展

辽宁省在储备粮管理方面强调现代化、智能化发展。承储企业被要求加强粮库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和共享的技术水平。

这一系统能实现动态远程监管和粮情在线监控,为决策提供实时数据支持。新办法鼓励采用储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推动科学储粮、绿色储粮,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现代化手段将不断提升储备粮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智能化的粮库将成为未来发展的方向。

为确保政策有效实施,监管部门将对承储企业进行严格监督,对任何虚报瞒报数量、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保障储备粮体系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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