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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1号)

近期,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宁夏昱中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甘草杏(水果制品)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夏昱中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甘草杏(水果制品)产品(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日;规格型号:400克/袋),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对宁夏昱中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当事人从宁夏云雾山果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当事人已经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认为,宁夏昱中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购买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生产厂家宁夏云雾山果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对生产厂家进行立案查处。销售单位宁夏昱中贸易有限公司被京东网店平台方以店铺违规处罚5000元。

二、宁夏客思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纯手工小米香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夏客思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纯手工小米香醋(生产日期2024-04-11、规格型号800ml/瓶),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对宁夏客思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当事人该产品从银川市金凤区橙阳副食品批发经营部购进,生产厂家为固原市原州区明财酱醋厂,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认为,宁夏客思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金额较小,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不合格纯手工小米香醋20瓶,没收违法所得16元,罚款6000元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生产厂家固原市原州区明财酱醋厂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对生产厂家进行立案查处;对供货商银川市金凤区橙阳副食品批发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贮存、销售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1日的纯手工小米香醋。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年5月7日


安徽三信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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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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