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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87号 公布对进口牛肉实施保障措施的裁定

发布时间 / 2025-12-31 阅读 / 3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称《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2024年12月2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进口牛肉(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是否增加、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进口数量增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进口牛肉数量增加,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实施保障措施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决定以“国别配额及配额外加征关税”的形式对进口牛肉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为3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规定数量(见附件2)之外的进口牛肉加征关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对规定数量(见附件2)之外的进口牛肉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55%。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牛肉。

英文名称:Meat of bovine animals。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活牛(牛属)经屠宰加工后的牛肉产品,包括鲜、冷或冻的整头及半头牛肉、带骨牛肉以及去骨牛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02023000。

三、执行保障措施的方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进口牛肉未超出规定数量(见附件2)的,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按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缴纳关税,上一年度内未使用完的配额数量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自进口牛肉达到规定数量(见附件2)的第3日起(含当日),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应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55%关税。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牛肉特殊保障措施暂停实施。

四、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排除

对于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如其进口份额不超过3%,且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不超过9%,不适用保障措施。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3。

实施保障措施的3年期限内,如被排除适用的发展中国家(地区)某一年的进口份额超过3%,或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超过9%,可从次年起对其产品适用保障措施。

五、复审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进口牛肉保障措施调查的裁定.pdf

2.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pdf

3.不适用牛肉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pdf

商务部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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