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现将《吉林省依法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信访局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
吉市监联字〔2025〕19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依法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