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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5国食品标签标示常见合规要求速览

食品伙伴网讯 欧亚经济联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 简称 EAEU)依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于 2015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立。目前,该联盟拥有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五个正式成员国。中国与 EAEU 成员国(尤其是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的食品贸易历史悠久。随着 “一带一路”倡议与 EAEU 合作的深度对接,以及中欧班列的稳定开通与高效运行,双方食品贸易关系愈发紧密,不仅展现出巨大的增长潜力,更形成了鲜明的结构性特征。近年来,中国对 EAEU 的食品出口量持续攀升,出口品类涵盖水产品、禽类制品、乳制品、果蔬及其制品以及其他加工食品和饮料等,市场拓展空间十分广阔。

然而,在出口实践中,标签标识问题已成为 EAEU 成员国官方对华食品发布预警的重要风险因素,具体表现为标示项目不全、致敏原信息漏标、日期标注错误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中国食品出口 EAEU 过程中的主要标签标识易错点,深入剖析联盟及各成员国对食品标签的标示要求,旨在为出口食品企业提供实操参考,助力企业降低出口风险,推动联盟出口食品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1. 联盟食品标签主要法规参考依据

食品出口欧亚经济联盟,其标签标识要求应基于联盟和成员国双层面法律法规规定,联盟和成员国要求不一致时,应以联盟要求为准执行。以俄罗斯为例,出口食品标签标识应遵循的法规标准详见表1。

表1 出口俄罗斯食品标签法规标准汇总

联盟

法规名称

地位

核心内容

TR CU 022/2011《食品标签》

通用基础法规

主标签+营养标签

TR CU 029/2012《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和加工助剂安全》

通用基础法规

特定添加剂标示

TR CU 005/2011《包装安全》

通用基础法规

包材标识

特定类别产品技术法规

如 TR CU 033/2013《乳及乳制品安全》

产品标准

特定产品标示要求

俄罗斯

政府令N.2099《关于对乳及乳制品采用数字标签标识的要求》

特定产品要求

数字标签

2. 产品出口欧亚经济联盟,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标示项目包括哪些?

根据TR CU 022/2011规定,出口联盟的预包装食品,除豁免情形外,若展示版面面积不小于10cm2,强制性标示项目包括如下13项:

食品名称、配料表、致敏原信息、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信息、进口商信息、原产地、贮存条件(条件性要求,指缺少该标示项目会对食品品质造成影响,如开封后的油脂制品应强制标识贮存温度等信息)、使用说明(条件性:指缺少该标示项目,消费者对使用产品会产生疑惑,如婴配乳粉、固体饮料等应强制标识使用方法)、转基因成分信息、产品统一流通标识(EAC)。

当然,部分类别产品可豁免标识上述项目中的一个或多个,如切片的新鲜水果豁免标示配料表;咖啡豁免标示营养成分表等,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另外,若计划对俄出口食品,还应关注该食品类别是否需要标示数字标签。目前,俄罗斯要求强制标识数字标签的产品包括乳制品、油脂制品、保健食品、软饮料等。

哈萨克斯坦也已逐步开启数字标签试验工作,未来软饮料等产品或将被纳入数字标签监管范畴内。


3. 配料表如何标示?复合配料需全部展开标示吗?添加剂等标示要求?

出口联盟的食品标签,应使用俄语和(或)其他成员国官方语言标示。厂商信息允许使用拉丁文或其他外文,但国家名称必须使用俄文,如中国应使用“Китай”而不是“China”。

①根据上述规定,出口哈萨克斯坦的标签应同时标示俄语和哈萨克语。出口吉尔吉斯斯坦的标签应标示俄语和吉尔吉斯语。

②对于字符高度: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2mm;

其他信息:≥0.8mm。

4. 配料表如何标示?复合配料需全部展开标示吗?添加剂等标示要求?

TR CU 022/2011明确要求,产品配料表应按添加量降序排列。

①复合配料:应全部展开标示;若添加量不超过2%,可不展开标示,但添加剂、生物活性物质、过敏原成分除外;

②添加剂:强制标识功能(在终产品中发挥主要作用)和添加剂名称(可使用INS号或E编码代替);

③香精香料:统一标示为香精香料“ароматизатор(ы)”,允许按照其来源标识“人工香精”或“天然香精”。

5. 过敏原类别包括哪些?标示要求呢?

TR CU 022/2011第4.14条规定,若产品中含有如下15类成分,必须在标签中说明产品含有过敏原。

①15类过敏原包括:花生及其制品;阿斯巴甜和阿斯巴甜-乙酰磺胺盐;芥末及其制品;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如果其总含量超过10mg/kg或10mL/L(以二氧化硫计);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羽扇豆及其制品;软体动物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制品;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用于生产含维生素和类胡萝卜素制剂的鱼明胶除外);芹菜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

②标示要求:允许在配料表中进行突出标示,如加粗、斜体、使用和配料表不同的颜色标注等;或紧跟配料表使用“含有+某类过敏原成分”标示,如“含麸质”等。

③交叉污染标示:即使产品本身配方不含上述主要过敏原,但如果生产线上也处理含这些过敏原的产品,可自愿标注如:“本产品生产设备加工含有花生、坚果、乳制品等的产品”或“可能含有少量鱼制品”等。

6. 营养成分表如何标示?有强制格式要求吗?

TR CU 022/2011第4.9条规定了食品营养成分表的标示项目等要求。

①标示项目:1+4 能量(同时标示“千卡”和“千焦”)、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添加的维生素和矿物质;

②标示规则:每100g或每100mL,可补充标示每份的量(需同时标示份数);不强制标示NRV%(保健食品等除外);

③0界限值: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NRV%<2%;

维生素和矿物质:NRV%<5%;

④标示格式:无强制要求,可根据版面选择文字版、表格版和图形版进行标示,营养素标示项目无固定顺序要求。


7. 结语

综上所述,欧亚经济联盟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建立了一套统一而细致的法规体系,其核心要求体现在TR CU 022/2011等技术法规中。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确保标签合规是产品成功进入并扎根联盟市场的关键前提。企业必须深刻理解并严格执行联盟层面的强制性标示项目,尤其关注配料表的完整展开、15类致敏原的醒目提示、营养成分的准确标示以及俄语(及成员国官方语言)的规范使用。同时,需警惕俄罗斯等国正在推进的数字标签等新要求,并密切关注哈萨克斯坦等国的政策动向。

为此,建议出口企业:第一,将标签审核作为出口前不可或缺的质量控制环节,建立内部核查清单;第二,与熟悉欧亚法规的专业机构如食品伙伴网或进口商保持密切沟通,确保信息同步;第三,树立“合规先行”的理念,将标签管理从“被动应对”转变为“主动布局”。唯有如此,才能有效规避预警风险,降低贸易成本,从而在“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广阔机遇中,稳抓市场红利,推动对欧亚市场的食品贸易行稳致远。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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