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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发布草案拟明确“非零售包装”标识要求

食品伙伴网讯 2025年12月18日,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和质量司发布《关于1983年<食品法>相关法规修订草案》(2025年4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至2026年1月17日。该草案计划对1985年《食品条例》进行修订,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新增“非零售包装”的定义;2.新增第16A条非零售包装标签的标识要求;3.修订第17条关于部分标签要求的豁免条件等。此前,马来西亚对于“非零售包装”未进行明确的定义,也未规定具体的标识要求。此次对1985年《食品条例》的修订草案将厘清边界,明晰要求。食品伙伴网带大家一起了解详细内容。

1.明确定义

拟新增“非零售包装”定义。即“非零售包装”是指任何非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包装或容器。非零售包装中的食品在提供给消费者之前用于进行进一步的加工。

2.明确非零售包装标签标识要求

拟新增第16A条非零售包装标签的标识要求,包括标签及其他文件应标识的详细信息。

每个非零售包装均应标有标签,标签上应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1)食品名称:食品真实属性名称或包含其主要成分的通用名称,如果其主要成分没有通用名称,则使用能够准确描述食品且不具误导性的描述性名称;

(2)识别码或批次信息;

(3)日期(有效期或最佳食用日期)和储存方法(若日期与储存方法有关);

(4)声明:“非零售包装”“非零售用途”“非直接销售”“非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或任何其他类似含义的词语;

(5)生产商、包装商或生产、包装权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此外,应以文件或其他方式涵盖以下信息:

(1)配料表;

(2)动物来源信息;

(3)如果食品含有添加酒精,需说明酒精含量;

(4)过敏原信息;

(5)净含量;

(6)进口食品需提供马来西亚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食品原产国。

3.明确豁免条件

拟修订第17条,包括关于符合条件的外包装、营养标签的豁免标识要求。

标签标识要求中关于含有牛肉、猪肉、其衍生物或猪油的声明,含有添加酒精的声明,配料表,过敏原,定量标识,可食用油脂的动植物来源,添加剂的标识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外包装或容器(其中放置了不止一个贴有标签的包装食品,且这些包装食品在零售时从外包装或容器中拆开售卖)。

未进行任何营养声称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的任何包装,以及可重复使用的玻璃瓶、散装容器和非零售包装,或豁免标识营养标签。

小结

《关于1983年<食品法>相关法规修订草案》对中国向马来西亚出口“非零售包装”食品的企业将产生重要影响。该草案明确、简化了“非零售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强调批次信息和声明的重要性,并允许部分信息在其他文件中体现。

为确保相关食品顺利出口至马来西亚,建议中国企业持续关注该草案制修订进展,及时关注食品伙伴网发布的法规动态和解读文件,也可通过马来西亚进口商获取当地行业反响和实际执行动态等相关信息。可提前自查确认包装分类是否符合马来西亚“非零售包装”定义,确定“非零售包装”标签合规自查重点等。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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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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